(抗震支架業務負責人余詠絲 13387223155) 《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》是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的術語和定義、分類和標記、材料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等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,建筑抗震設防烈度為6-9度的建筑給水、供暖通風與空調、電器、燃氣與消防等系統的管道抗震支撐系統。
《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》是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的術語和定義、分類和標記、材料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等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,建筑抗震設防烈度為6-9度的建筑給水、供暖通風與空調、電器等。